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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扶养义务不能“想推就推”

  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被父母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照样不能想推就推!

  拒做亲子鉴定,不能逃避责任「案例」早在2005年初,在外打工的古珍兰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梁玉吉。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由于难耐寂寞,两人很快发生了关系。不久,古珍兰发现自己怀孕了,梁玉吉要求打掉孩子,可古珍兰还是坚持生下了女儿彤彤,并将户口登记在丈夫名下。2012年初,古珍兰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带着彤彤共同生活。谁知,2013年5月,古珍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双腿,收入来源受到严重限制,彤彤的生活也随之大受影响。无奈之下,古珍兰向彤彤说出了她真正的父亲,并让她向梁玉吉索要抚养费。由于梁玉吉一直死不认账,2014年4月,彤彤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见梁玉吉仍然矢口否认是彤彤的亲生父亲,彤彤只好申请亲子鉴定,但梁玉吉坚决不同意鉴定。

  「点评」梁玉吉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梁玉吉拒绝亲子鉴定不仅不能撇清“关系”,法院反倒能就此推定他与彤彤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在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梁玉吉自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互相推诿,子女有权选择「案例」 2002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整天在一起的日子,使两人忘记了年龄差距,很快走到一起开始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里笑话,两人一直隐瞒着,且极少回家。鉴于父母一再催促谈婚论嫁,而又已经实在没有理由推托,2014年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了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由于此时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婚姻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对于琳琳,尽管其一再要求“爸妈,不要扔下我!”但两人都认为是个累赘而拒绝扶养。导致琳琳在此后两个月里生活没有任何着落。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点评」琳琳的确具有选择权。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意见,并将其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而邱庚秀的条件相对较好,其自然有权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抚养费用。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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