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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地”擅设收费停车站点将予重罚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报道:在我市某些地方“划地为牢”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的行为已被叫停。近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现象,市公安局在《通告》中再次明确:违反规定停车者,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同时对驾驶人记3分;对妨碍正常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离现场。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对上路非法营运的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一经查获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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