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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检法联合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法院生效裁定得不到执行,不仅是法院的权威受到挑战,更是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检察院、揭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对老赖展开新一轮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持续至2015年3月,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并形成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等犯罪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同时,明确了三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对三部门在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均予以明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人实施司法拘留后,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三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将犯罪证据和执行案卷公开卷复印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案件,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等。此外,明确要求三部门在专项行动中严格执法。要求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林武欢 杨红波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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