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在汕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在汕的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4、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处级以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主要负责人;
5、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部分在汕投资台湾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市政协特聘委员;
6、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7、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