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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国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报讯 (见习记者翁夏)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等,我市于本月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本月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陆国家环境保护部(www.zhb.gov.cn)、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外市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公安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来源: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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