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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

  ●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

  ●规划经过批准后要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报讯(记者 刘婉萍)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为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日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109条,将城镇、村庄都纳入规划管理范围,并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城乡规划法的原则要求,又体现了汕头城乡规划的特质要求,符合汕头特区的中心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

  汕头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滨海公共岸线是稀缺的公共资源,亟需从立法上加强保护。《条例》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定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并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对公众开放。为防止建设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条例》又规定,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规划是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蓝图,强化规划严肃性是保证城乡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例》还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作为基本原则,规划经过批准后要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并设专章明确规划修改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与此同时,《条例》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渠道,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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