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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只能建市政公用设施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通过立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我市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并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住宅不得超规划提高容积率

  汕头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滨海公共岸线是稀缺的公共资源,亟需从立法上加强保护。《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定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并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对公众开放。为防止建设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在城乡规划的实施方面,条例规定,城郊结合部等“城中村”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进行管理。为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执法,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期限。为保证违法建设查处落到实处、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条例对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以及“不能拆除”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对作为处罚依据的“违法收入”作了明确界定,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对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作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不仅给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标准尺度,也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规划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责令限期拆除不遵可依法强拆

  对违法建设的姑息和纵容就是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巨大破坏。近年来,违法建设处罚难、执行难的现象屡见不鲜,既影响了我市的城市面貌,也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条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条例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并清理现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清理现场,强制拆除和清理现场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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