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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海节办与不办谁说了算?

从现行法律来看,究竟谁有权举办像渡海节这样的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如果渡海者在参加渡海节过程中出现伤亡,法律责任应怎样界定?昨天,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如果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对参加者也进行严格体检,规定科学的参加条件,那么,发生意外事件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谁有权举办渡海节?根据国务院2007颁布的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汕头大学副教授沈忆勇认为,恢复和举办渡海节既可以是政府职能部门,如体育局、文化局等,也可以是汕头市游泳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赞助单位直接举办。

  组织者应对参加者的安全尽到怎样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者(承办方)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活动。此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共有九大项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该法规第七条也规定了承办者具体负责的安全事项,共有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等八条。

  如果渡海者在参加渡海节过程中出现伤亡,法律责任应怎样界定?沈教授认为,“如果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对参加者也进行严格的体检,规定科学的参加条件,那么,发生意外事件应该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沈教授特别指出,绝不能因为担心安全问题,就一刀切地停办这一群众喜闻乐见的带有汕头城市名片效应的活动。“如果以‘这是对群众安全的漠视’就停办渡海节,则是对其中健康及城市利益的漠视态度。”

  市人大代表沈雪山律师告诉记者,办与不办渡海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组织方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在活动过程中救护及时到位,不存在疏忽的情况下,组织方有可能不需要对意外事故负责。”

  沈律师对举办渡海节“存在安全隐患”这一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组织方在参与者报名参加前,应安排参与者体检,将不适合的报名者“拒之门外”,避免他们在渡海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其次,在活动的过程中,组织方应将安全措施做到位,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最后,组织方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设立相关的意外险和责任险,由此来转嫁风险。

  对于渡海节参加者的人身安全,组织者应该尽到怎样的义务?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会长郑耀阳,他认为,对于渡海节参加者的安全,组织者应妥善管理组织该项活动并保障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参加者和游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组织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作为一名汕头市民和一个渡海节的亲历者,郑会长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渡海节是汕头的一张宣传名片,能更好地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个人十分支持恢复举办渡海节。广州举办珠江横渡,把江水都治理清了。我们汕头海水条件这么好,更应该想方设法办好渡海节。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比如上下水的码头需要建设好,还要有配套的更衣室和淋浴间,海底的淤泥和生活垃圾需要清理干净等”。他认为,市政府应牵头组织这项活动,因为除了体育局,还涉及到了交通局、卫计局、公安局、城管局等多个部门。需要这些部门共同合作才能把渡海节办好。希望汕头国际渡海节能早日重新开办。”

  本报记者 李敏 见习记者 翁夏 实习生 陈贝子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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