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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巨蜥供应食客 火锅店老板判三年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报道:近日,一名潜逃1年多的餐馆经营者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30多岁的饶平籍男子林某来汕谋生多年,2012年3月他在桃园住宅区开了一家火锅店。经营期间,有食客向林某询问该店能否提供“五爪金龙”(巨蜥)让其食用。林某在明知“五爪金龙”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决定铤而走险。同年9月25日下午,他以60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地人购买了2只活体“五爪金龙”并存放于该店厨房内,准备在当天加工后以每市斤118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食用。

  当天下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组织警力对这家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疑似“五爪金龙”活体2只、白胸苦恶鸟活体8只、黑水鸡1只、山斑鸠活体11只、竹鼠活体1只、夜鹭活体4只、旱獭活体1只、家猫活体1只以及眼镜蛇、灰鼠蛇、滑鼠蛇等蛇类活体15市斤。经有关机构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五爪金龙”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所列物种“孟加拉巨蜥”,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被查获的动物除旱獭和家猫外均属于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由于事发时林某没在现场,其后此人一直潜逃在外,公安机关遂对其实施网上追逃。今年6月17日,林某主动到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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