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疏 玲
女方先后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男方不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日前,城区法院田中心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法官提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汕尾人罗某某与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78年按当地民俗结婚,2008年1月14日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4个子女,均已成年。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2月27日,女方罗某某到城区人民法院田中心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男方林某某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说,撤回起诉。2013年9月18日,罗某某再次到田中心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14年5月6日,罗某某第三次来到田中心法庭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林某某离婚。被告林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原告罗某某在2013年9月18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照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