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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面积1或2比例配套

 本报讯 (记者魏盼生)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中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可建面积的1%或2%比例配套廉租住房。

  《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注重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配套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面积1%比例配套廉租住房。

  据介绍,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在项目中配建和认购廉租住房房源。要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但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配套廉租住房。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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