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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千里之外“被盗刷”5万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不久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宗借记卡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上诉,维持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家住龙湖区珠池街道的中年妇女黄某,2008年9月在某银行汕头分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并为该卡的消费设置了密码。去年2月3日上午10时44分,黄某持有的上述借记卡在江西省香港正大福珠宝于都店消费了5万元,该交易单据持卡人存根联上签署的姓名为“黄某军”。约1分钟后,黄某的手机收到了某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发送的一条短信息,显示其账户于2月3日10时44分支出5万元,但黄某对此未予理会。同月8日,黄某向某银行更改该借记卡的交易密码并更换了借记卡。

黄某称自己是2月7日在刷卡消费时才发现的借记卡存款余额异常,她认为2月3日那笔5万元的消费系他人伪造其银行卡盗刷,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5万元,但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去年10月25日,黄某向龙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银行汕头分行赔偿其5万元的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1个月后,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交易单据存根联上所签署的姓名虽与原告持有的借记卡上记载的原告姓名不一致,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2013年2月3日涉案借记卡所发生的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或其授意他人实施的,即不能证明上述涉案时间原告不在交易现场且借记卡由其保管或持有。在接到被告发送的消费信息后,原告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向被告查询核实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查清事实。因此,认定本案属伪卡交易案件的依据不足,该笔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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