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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民政立法创制工作得到民政部高度肯定

本报讯 (记者魏盼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民政工作,紧紧抓住民政部、省民政厅与我市签订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的契机,充分利用我市特区立法权,围绕“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两大主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市的民政创制工作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的高度肯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认为:“汕头市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一系列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了民政法制建设,很有示范意义”。

据介绍,我市把创制立法作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抓手,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履行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性文件,确立了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把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社会组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殡葬管理等方面政策创制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创制,逐年加以完善和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及时启动社会组织立法创制工作,在全国率先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降低门槛,使大量社会组织通过登记,获得合法的法律身份。据统计,社会组织总量从原来1373个发展到3906个,社会组织万人数从2.7个提高到7个。在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后,我市率先制定管理机制,陆续推出一系列社会组织法规和配套政策,从登记、监管、评估、提升档次等各个方面,建构了一个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法规体系。

我市还着力在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创制力度,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实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政策,救助范围从儿童扩大到成年人,这在全国属于首创。在全省率先出台,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居家养老与机构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

据统计,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民政类地方性法规4个,政府规章6个,还在基层社会管理、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涉军维稳等方面制发了38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民政重点工作领域的制度空白,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层。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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