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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启用省新版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环保部门将于2014年9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排污许可证,各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领,否则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后果。

  根据《办法》,在我省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其他废水和污水,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单位,均应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新版排污许可证取消年审制度,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每年办理许可证年度审查,但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我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5年,其中电力、水泥、印染、造纸、化工、电镀、畜禽养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市环保部门发出的通知,在发证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9月底前,到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补办。逾期未办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依照《办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办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即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将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办法》落实,我市环保部门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工作,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巡查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违法的将进行取证立案查处。环境监测部门也将对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环境定期监测并通报排污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汕头市环境噪声防治条例》规定,涉及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排污单位也需依法申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金平区、龙湖区建筑施工场所的除明确监管权限下放的项目外,由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高新区、保税区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场所的,由相应各级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

  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可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tepb.gov.cn)下载。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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