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潮汕文化 传播民族影音 振兴潮汕艺术 凝聚民族精神

法官法中融情巧调解 当事人十五载恩怨了结

 “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是先哲们做出的精辟阐述。而在处理一起15年的商业纠纷中,法官在“法理”与“情理”中又是如何抉择呢?

  事件追溯到1999年5月,郑某以某建材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郑某负责销售荒料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将货款汇付徐某。2000年3月,双方结算确认徐某发货给郑某的荒料价值30余万元。后因向郑某追索欠款未果,徐某遂于2006年起诉,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判,郑某应偿付徐某货款30余万元;随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2012年4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债务系郑某及其妻子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由,裁定追加袁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袁某位于汕头市蓝田庄的一套房产及郑某位于汕头市桂园的一套房产;随后委托龙湖法院代为执行该案,龙湖法院于2013年1月立案。

  龙湖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案期间,郑某多次向龙湖法院反映该案以其担任某建筑材料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与徐某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徐某起诉时错误将“某建筑材料开发公司”写成“某建材开发公司”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未接收到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及奎屯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该院邮寄了申诉书。另查现郑某位于汕头市桂园的房产由案外人魏某实际居住,郑某尚欠其他债权人200余万元,位于汕头市蓝田庄的房产证原件已交由其他债权人作为担保,若强制执行将可能导致郑某和袁某流离失所。

  鉴于前述情况,龙湖法院执行法官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工作,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出发,耐心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解释法律的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若不履行债务,该案房产均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执行法官考虑到徐某远在新疆,遂通过电话释明由于强制拍卖程序较长,若期间其他债权人起诉并参与分配,由于该案债权为普通债权、所占比例较小,其可分得财产也较少。通过协调疏导,被执行人要求减免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和解,但认为应补偿其多次从新疆往返汕头的费用。龙湖法院执行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耐心协调,最终促成双方于2014年5月达成和解协议,郑某、袁某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本金、诉讼费用及利息共计39万余元,徐某同意放弃该案尚欠的其余债权,并履行完毕。至此,一件历经十五年的纠纷得以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记者 李岱娜 实习生 杨湛沛 通讯员 王晓霞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大名:    提醒: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评论正在加载中...

相关内容

最新潮汕影视
随机推荐潮汕影视

潮汕本土电影:D恋

潮汕爆笑喜剧:抓鳖-2011贺岁片
华龙潮汕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留言反馈 | 友情链接
华龙潮汕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