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 为谋得心仪的工作,竟伪造学历入职,露馅后单位以欺诈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近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审结了两起伪造学历劳动纠纷案。
市民孙某2012年从电大毕业,刚好某银行招聘一名工作人员,招聘岗位的条件之一是全国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的金融学专业应届本科生,获得全日制学士学位。为了进入该银行工作,孙某伪造了某重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经过面试,孙某与银行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直到去年,银行升级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才发现孙某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因此,银行以孙某欺诈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无独有偶,高中生洪某担心自己的学历太低,伪造了某高校的本科毕业证书。恰好一食品公司招聘一名市场营销助理,岗位要求是大学毕业生。经过面试,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按销售额提成。由于洪某口舌伶俐,很快拓展了食品公司的产品销售市场,每月拿到7000多元的工资。一年后,公司发现洪某的学历是伪造的,提出洪某欺诈,认为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洪某返还每月的销售额提成,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仍担任市场营销助理,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津贴2500元。洪某不同意,公司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学历造假是否一定构成欺诈?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受理了这两起劳动纠纷,在第一起案件中,劳动仲裁认为,孙某的学历对其从事的工作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因此孙某学历造假的行为认定为欺诈,裁决孙某应予返还银行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在第二起案件中,劳动仲裁认为,洪某的学历对于其从事的劳动和工作业绩并无实质上的影响,洪某的造假不宜认定为欺诈,其欺骗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而这种过错行为并不是劳动合同无效或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并且洪某的收入是按销售业绩和能力来确定的,不是按学历定的,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是按学历确定工资,因此驳回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