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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清理整治河道堤防 违建物15日前自拆

 本报讯(记者 黄泽春)日前,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源和维护江河堤围安全,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整治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自本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该通告指出,凡在韩江、榕江、练江、濠江及其支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送带等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均属违法行为。并要求在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本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据了解,对于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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