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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肖彤兰)《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详细列明了应当公开的19项村务事项。同时规定,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条例》指出,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村务事项包括: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共19项。

另外,《条例》明确,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也应当公开。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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