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莅汕宣讲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忠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就条例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人大信访在信访大格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如何发挥好人大信访工作的作用?张永忠认为,要注重人大信访的特殊作用和地位,不断探索人大信访工作的新经验。他表示,一方面,人大信访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殊优势。各级国家机关联系群众的途径很多,但就权威性、中立性而言,人大信访在听取群众呼声、征集群众意见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优势。其次是由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更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更为中立地看待信访问题,因此,人民群众对人大信访寄以厚望。通常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向人大反映的情况,大部分涉及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这与其他信访迥然不同。因此,如何统筹解决好人大监督与人大不具体介入有关案件处理的关系,如何运用好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手段,通过解决好制度性、普遍性、共同性、全局性的问题,来促进具体个案中信访群众利益的维护,需要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 实行诉访分离是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的核心制度设计。在实施诉访分离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运用好联合接访工作平台?张永忠认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实施诉访分离制度,要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关键是要掌握好具体案件的甄别标准。对当事人的诉求事项,究竟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还是应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涉及到不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它们之间掌握的标准不统一,往往就会造成混乱,或者把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纳入了信访程序处理,或者出现信访、诉讼、行政复议均不受理有关诉求事项的情形。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外,在过渡期间,充分发挥好联合接访工作平台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联合接访工作平台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和研究制度,对具体的诉求事项应当是诉还是访,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统一标准,确保诉访分离制度能够准确实施。 如何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是条例所称的信访人?张永忠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信访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实施了信访行为。即通过法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其中,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是实施信访行为的实质认定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给国家机关寄送了书信或者进行了走访,但如果其行为并没有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那么其行为不在本《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应分别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二,采取规定形式从事信访活动。即按照法定方式、向特定国家机关或者到规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而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发布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之外的场合散布传播有关信息的,这种行为超出了正常信访的范围,有关当事人不属于信访人。 今年7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适用本条例?张永忠表示,信访人在2014年7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的,不再适用本条例进行办理,但属于办理终结的,适用本条例有关终结的规定;未办理完毕的,后续的办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报记者 林馥盛 实 习 生 张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