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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中考可加50分

  本报讯 (记者肖彤兰)根据《汕头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符合中考录取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5月14日前申报并将证书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交所在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按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50分;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属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市2009年以后(含2009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或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的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根据相关要求,符合中考录取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5月14日前申报并将证书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交所在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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