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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录取加分规定出台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近日,市招委会印发了《汕头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规定》,对不同的录取政策照顾对象加分分值、所需证明材料及审核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5月14日前将证书原件(同时交复印件)交所在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按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50分;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属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市2009年以后(含2009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或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家庭子女的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区县招生办对考生录取政策照顾资格进行审核后,将于5月23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考生名单、审核材料等复印件报市招生办复审,5月30日市招办将审核合格可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在汕头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考生所在学校将市招生办反馈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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