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方晓F)日前,《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汕头市村务公开工作正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同时,该《条例》也是广东省内第一部地级市层面制定的村务公开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近年来,汕头市坚持把加强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廉政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居)民自治的重要举措来抓,围绕实现村(居)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监督民主化的目标,从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抓落实,积极推进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条例》将村务公开的事项归纳为十九项内容,其中既有贯彻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也有结合我市实际认为需要纳入公开的内容,如“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