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近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汕头市村务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该《条例》也是广东省内第一部地级市层面制定的村务公开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条例》共分5章27条,分别对村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内容与程序、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等作出了全面、完善的规定,对于各地规范开展村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在立法上既贯彻了上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又注重结合汕头地方实际,对于规范村务公开开展,强化村级民主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如规定:“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在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