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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前备案“募”后公示 我市出台条例规范募捐行为

 本报讯 (记者李扬)为促进我市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对特区范围内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募捐活动、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据悉,条例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公募基金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募捐组织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络资料、监督方式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封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以及入账等事项。

  根据条例,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内终止募捐,并于终止募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情况。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黄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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