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婉萍)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市于日前出台《汕头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施行。
据悉,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其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组成,由市、区(县)、街道(镇)各自负责筹集。其中市本级200万元,区(县)100万元,各街道(镇)分担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或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或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即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记者了解到,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劳动者领取垫付欠薪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