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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30个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根据国家及省、市精减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30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

  《办法》指出,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综合性、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是指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办法》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人数不超过250人,会期原则上控制在半天内,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15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除需集中分析研讨、现场会外,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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