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敏) 开庭时,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审委会全体成员旁听,全院法官自愿旁听。庭审后,44位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这种全体法官共同监督,共同“把脉会诊”的审判方法是市中院面对少数争议较大、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疑难案件时创新的审判方法。近日,该方法的运用使一宗前后历时10年、历经三级法院5次审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得以审结。
2004年3月,潮州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潮州公司)向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汕头市某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汕头公司)付还其快递运费361910.38元及利息。案件判决后历经上诉、申诉、重审等程序,一晃好几年过去了。而汕头公司已于2007年3月经清算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原股东黄某、孙某承接。2011年2月,龙湖区法院在重审后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龙湖区法院在重审中查明,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UPS)在中国区总代理的华南分支机构委托潮州公司为潮汕地区代理,负责代办潮汕地区UPS进出口快件的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客户咨询服务和收取客户国际段航空快件运费。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期间,汕头公司先后委托潮州公司使用UPS国际快递向美国客户邮寄货物共34份,运费合共42752.06美元,折合人民币361910.38元,运单的付款方式均为“到付”。按照汕头公司2007年3月的清算报告,该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孙某,剩余财产按60:40比例分配。
龙湖区法院认为,原告潮州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和孙某共同付还公司的运费人民币361910.38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予以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黄某应以人民币277300元为限、孙某应以人民币184900元为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潮州公司支付人民币361910.38元及利息。
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被告黄某和孙某不服,向汕头中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汕头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
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双方争议很大,为彻底解决争端,汕头中院组成阵容强大的7人合议庭,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审判长,3位民事审判庭庭长和审监庭3位法官参加合议庭,在庭审后又召开由44位法官参加的审委扩大会议,在充分参考法官们的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汕头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龙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据了解,汕头中院创新的这种全体法官共同监督,共同参与审判的方法有效地解决了一些迁延日久的“疑难杂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推广这种方法,要求今后对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要由5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