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月1日起实施,诸多亮点引人关注
本报讯 汕头特区第一部综合性的交通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充满汕头特色的诸多亮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不同类型车辆规定各不相同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最引人注目也是最重点的内容之一,就是针对各种重点类型车辆的管理,提出了一车一策、不搞一刀切的解决方案,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规定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对条例施行后在“三区一县”(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区(县)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此外还规定,非本市号牌及本条例施行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行驶。
对于电动自行车,规定“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对于人力三轮车及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则规定: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车型不得在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上行驶,用于市政服务的人力三轮车、保洁车除外。
对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每个下肢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严重违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即将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不得故意在道路上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交通;不得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占用或跨越导流线行驶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光电、动力、音响等装置。
对行人,则规定不得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针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引进了“信用征信”机制,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将交通违法行为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如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运输企业的车辆一年内平均违法率超过30%,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率超过10%的,以及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