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赵阳报道:“寿星”老郭没想到在自己96岁高龄之时,还被自己的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争端就是一套约80平方米房产的归属问题。不久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金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子代父职9年后分得福利房
1952年,36岁的老郭进入汕头某外贸公司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全家七口人就挤在旧城区一套近20平方米的老房子过活。1978年,老郭从单位退休,由二儿子小郭代职进入该公司工作。1987年,他们终于盼来了单位要进行福利分房的利好消息,当时28岁的小郭尚未结婚,生活在“大家庭”中。通过一系列程序,某外贸公司将一套约80平方米的新房子分配给小郭,在分房方案登记表中注明其家庭人口七人,分得该房后应将原有住房退出分配给其他职工。其后,老郭与两个未结婚的女儿和小郭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至今,每月应付的房屋租金从小郭的工资中扣除。
1993年底和1997年底,某外贸公司先后进行两次房改,小郭以父亲的名义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单位出具的两份收款收据载明分别收到老郭缴交的购房款8113.01元和7911.24元。其后,单位先后两次向老郭颁发了该房屋有限私有产权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私有房产性质的《房地产权证》。
房子究竟归谁父子对簿公堂
2012年8月,小郭一纸诉状将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老郭和第三人汕头某外贸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这套已居住了20多年的讼争房产归原告小郭所有,并由被告老郭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原告诉称,被告于1978年退休,原告1978年至1996年为第三人职工。1987年至1988年间,第三人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分房,原告分得了讼争房产。1993年12月26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房改款8113.01元,原告要求第三人以被告名义开具收据。1998年6月29日,原告缴纳第二次房改款7911.24元。原告当时只是借用被告的名义而已,实际上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履行还款义务,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房改前一直缴交房租且在该屋居住至今。
被告辩称,被告之所以能够从第三人处分得讼争房产,是以被告将原分得的约20平方米房产腾退给第三人安置其他职工以及被告的其他子女向第三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意放弃参加所在单位福利分房的权利作为条件的。被告在第一次房改时与第三人签订讼争房产购房合同,且于1993年、1998年分两次缴纳购房款共计16024.25元,这笔钱除大儿子及两个女儿出资合共1.3万元外,其余均为被告凑齐交给第三人。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小郭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