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婉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以完善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有关规定》下发各单位。按照新的认定标准,目前汕头已启动第三批总部企业(包括给予享受总部企业相应政策待遇,但不授予汕头市总部企业称号的企业)的认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11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有关规定》,非独立法人享受总部企业待遇有进一步完善,即《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认定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其上级法人授权并承诺对该分支机构因申请享受总部企业待遇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该分支机构符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给予享受总部企业相应政策待遇,但不授予汕头市总部企业称号。企业在本市投资一家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时,其所有全资控股的企业缴入我市地方库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若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各自独立申请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享受的总部企业扶持资金也相应地单独考核计算。此外,《规定》还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等申报总部企业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