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特别是私人小汽车保有量更是快速增长。作为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交通工具,汽车在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尽管公安交警部门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努力维护全市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交通事故仍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一些事故由于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和解,更是不得不走上诉讼程序,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不和谐因素。近日,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黄小贺结合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详细剖析各种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文明参与交通,尽可能避免事故悲剧发生。
据黄法官介绍,总体上看,近年来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呈上升态势,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失比上一年度增长55.11%、170.6%,2012年比2011年增长29.18%和27.42%,2013年比2012年增长29.69%和31.57%.黄法官分析认为,虽然连年来全市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事故总量保持稳中有降的良好态势,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以,事故发生后更多的当事人通过法院运用诉讼手段寻求解决之道,造成近年来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及涉案财产损失金额持续增长。
黄小贺法官表示,在市中院受理的各类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对理赔意见难以统一引起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由市中院民一庭向记者提供的几十份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中,几乎都属于这类案件。黄法官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意识不足、未能足额购买相关保险,另一方面是由于投保人对所购买的险种及具体条款的理解不透彻。举例来说,对于新购汽车的市民来说,除了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限额12.2万元之外,假如是长期用于从事营运工作、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存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的重型车辆者,最好是增加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类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有30万元、50万元以及100万元等几个档次;此外,假如拥有的车辆是从事旅客运输业者,建议购买座位险,这一险种一般赔偿限额为20万元。黄法官表示,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必须认真阅读所有条款,避免因对权责认识不全面造成出险时产生赔偿纠纷。
黄法官还从各类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表示,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4个因素:即司机、车辆、管理、环境。其中,司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因素。根据法院受理的案件分析,由司机引起的事故主要由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判断失误、操作失误等引起。车辆安全隐患引发的交通事故则主要是由于灯光不良、制动失灵、方向失控等引起。管理因素方面,主要是病车上路、无证驾驶以及安全教育不落实等。环境因素方面,主要是受气候不佳、路况不良、行人违章等影响。
根据近年来受理的案件,黄法官列举了14种较为常见的事故:占道行驶未按规定合理使用灯光、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车辆超载且车身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且逆向行驶、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通过学校部门时未减速慢行、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设置警告标志、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让相对方向直行车辆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弯道路段没有减速慢行、夜间行车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超车时未保持充足安全距离、在道路停车开车门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起步开车时对车辆周围状况不明、车辆没有定期检修致驾驶期间突然失控、酒后驾车、装载货物违反有关规定。
黄法官表示,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远远不止以上列举的情况。广大交通参与者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自觉增强文明交通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一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一方面要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以便交警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并确定各方责任;另一方面要及时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案情,为做好理赔工作做准备。假如出现人身伤害情况,一般应在交警部门的引导下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治疗,并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确需在医院外购买药品,一般应在主治医生指导下进行;对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雇工或误工费等单据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