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至2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召开宣判会,对刘兴水犯故意杀人罪和廖映松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二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上述两罪犯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兴水(男,侗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文盲)与同案被告人龚某(女,已判刑)均为白塔镇某加工厂员工,龚某之夫吴某(被害人,殁年42岁)为该厂合伙人,3人均住厂内宿舍。2010年6月,刘兴水与龚某在厂内相识,后产生婚外两性关系。龚某与吴某关系不和,刘兴水、龚某产生杀害吴某后一起生活之念。同年7月7日凌晨1时许,龚某到刘兴水宿舍告知吴某已睡,刘兴水、龚某至吴某住处,吴某惊醒、呼救,刘兴水、龚某用床上毛巾将吴某杀害。后刘兴水、龚某将其尸体扔入厂内井中。
被告人廖映松(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于普宁市,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被告人廖映松与被害人张某(女,殁年45岁)相识。后廖映松多次邀请张某到其家中,欲找机会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2011年3月29日20时许,应廖映松之邀,张某驾驶电动车到其家。当日21时许,张某准备回家,廖映松拉住张某手让其留宿,被张某拒绝,廖映松将张某摔倒在地,用自家砍柴刀殴打张某,并对张某实施奸淫。之后,廖映松害怕罪行败露,萌生杀死张某之念。廖映松持砍柴刀等将张某杀害。尔后,廖映松拿走张某的手机、金戒指一枚及电动车一辆,并将尸体包裹、掩埋在其村楼下山一山坡处。
2011年4月2日和11月1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刘兴水、廖映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映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兴水、廖映松均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原判的刑事裁定。林武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