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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优抚对象可享医疗住房子女入学优待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拥军优属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具体的拥军措施和军人及其家属在我市享受的优待。

  优抚问题是政府拥军优属最关键内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定》重点细化了军人及其家属在本市享受的优待。具体包括定恤定补优待: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予以生活救助;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特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探亲优待: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现役军人配偶按照规定探亲的,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报销往返路费。

  医疗优待:一方面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和医疗救助、补助等作了规定;另一方面,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待遇予以具体化。

  住房优待:规定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对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城镇优抚对象,在同一轮候中优先分配公租房;属于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危房困难户,按有关规定在农村贫困户帮扶建房中优先解决。

  教育优待:规定对驻汕部队干部子女及当年军转干部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执行优先优惠政策;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享受国家有关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对革命烈士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免交学杂费和培养成本费补偿金,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者学生贷款;等等。

  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随调家属和离退休人员安置是部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规定》在总结我市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了特别规范,要求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特区有关规定做好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离退休人员安置、就业工作;妥善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涉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的具体做法作出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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