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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市将提高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

  本报讯(记者 方晓F)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机制,我市出台一系列措施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建立其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2014年1月起,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原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城镇“三无”人员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他们是社会救助对象中最脆弱、最无助、最贫困的困难群体,在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迫切需要政府与社会给予关爱。

  我市将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全面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4年1月起,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的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原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集中供养人员所需经费由机构同级财政承担。散居人员保障经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补助,不足部分,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各区县负担。

  同时,我市还将建立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和城镇“三无”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城镇“三无”人员自愿到机构养老的,由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所在镇(街道)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城镇“三无”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定期为“三无”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等。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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