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榕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生(男,1974年9月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与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车间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厂房加工生产女式工艺鞋。2013年3月28日,吴某生因资金无法周转,便携带家属逃匿至江西省赣州市,致使吴某生雇佣的84名员工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同年3月30日,员工到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榕城区劳动监察队于当天在吴某生经营的厂房以张贴的方式送达责令支付工资告知书,责令吴某生按期发还拖欠员工的工资。经查实,吴某生共拖欠84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17232元。同日,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替吴某生垫付人民币126484元,吴某生的货物变卖得货款人民币99048元,共支付84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25532元。2013年8月15日,吴某生逃至浙江温州市区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榕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生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吴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榕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