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深夜潜入医院盗窃财物,让住院病人及家属人心惶惶,所幸盗贼当场被擒。近日,普宁法院宣判了这宗盗案,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欧某,26岁,正值年轻力壮,却懒懒散散,不务正业,终日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他脑子里净想着如何不劳而获。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欧某无所事事地在街上瞎晃荡,途经普宁市人民医院门口时,看到医院人来人往,熙熙攘攘,身无分文的他顿生邪念:“医院病房出入人员那么多,大家又都互不认识,顺手拿点东西一定不会引起注意的。”一想到这里,以为找到“赚钱”捷径的欧某无比兴奋。为方便下手,欧某决定深夜作案。
当天凌晨2时多,欧某悄悄进入医院住院楼,由于住院的人比较多,有些病床安放在楼道里,欧某假装病人亲属在各层楼道里转悠,四处寻找目标,伺机而动。来到住院楼十五楼通道东侧时,他眼前一亮,发现63号病床旁有一部正在充电的中兴牌U790型手机,病人家属陈某又在熟睡,见四下无人,他悄悄拔掉充电器,拿起手机转身就走。手机竟如此容易得手,欧某暗自窃喜,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又以同样的手法,分别在十一楼西侧和八楼通道西侧盗走病人家属苏某、吕某华为牌C8813型手机、ZAXID牌N89型手机各一部,累计价值人民币820余元。凌晨4时许,正当被告人欧某准备离开医院时,两名保安人员见其裤袋鼓胀,神色紧张,举动诡异,立即警觉起来,上前盘问,最终从其身上缴获其盗窃所得的手机3部。随后欧某被医院保安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欧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心存侥幸的欧某误以为可不劳而获,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一念之差深陷牢狱,让他后悔不已。二十六岁,正是青春好年华、可以大有作为的时候,因为选择不劳而获,欧某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着实让人觉得惋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勤劳的双手来创造。若总想不劳而获,不走正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终究会把自己推向冰冷的囚笼。同时该案件还提醒广大市民:在诸如医院这样人流量大,人员复杂的公共场所,大家在关注病人之余,还应当提高防范意识,要谨慎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提高警惕,切勿让小偷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