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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年可获1至3万资助

  本报讯(记者 郑于蓝)为鼓励、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切实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时、高效的康复、训练、教育等服务,《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于本月1日起实施,我市依法成立并经市残联评审认定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在其中接受各类康复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将获得资助。

  据悉,受助机构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完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

  办法提出,对达到省三级或以上标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基础建设项目资助,具体标准为:省一级7万元,省二级5万元,省三级3万元。经市残联组织评审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获得3万元、2.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运营资助。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的市残联定点民办康复机构,按年度收训本市户籍四类0-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数给予机构学位资助,具体标准为:每收训1人每学年(10个月)资助甲级1000元、乙级950元、丙级900元、丁级800元。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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