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为加强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切实做好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使贫困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
办法提出,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救助,由定点医院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明显改善,有效控制病情。基金对急性病人按每人每天64元,慢性病人按每人每天57元分别补助定点医院,并根据医保政策变化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原则上连续住院救助不超过2个疗程。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还将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社区服药救助,为贫困精神康复者提供康复训练,为贫困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托养服务,为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住院治疗精神病人提供伙食费补助。此外,每年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且肇事肇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身份一时难以界定的突发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以及住院病人合并重症躯体疾病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个疗程救助1000元。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的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并持有残疾人证(对因特殊情况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在首个救助疗程结束前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救助对象优先考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除城乡低保对象和企业特困职工外,经济困难家庭年度首次申请须由所在村(居)委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街道(镇)、区(县)残联加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