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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淘汰类高污染企业 我市将实施惩罚性水价

  本报讯 记者曾漫路报道:此次水价改革后,我市将继续实施差别水价。拟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中心城区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将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各阶梯水量基数及计算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外,潮阳区及中心城区部分尚未直抄到户的“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总表中的居民居家生活用水的供水继续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鉴于市自来水总公司主要是保障汕头市区的用水,故对汕头市区域外的供水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综合水价销售;考虑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目前供水体制尚未理顺,其自来水价格仍由龙湖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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