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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斧杀妻被强制医疗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邹侃报道: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谢某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据悉,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1月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首宗适用刑事特别程序审结的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今年5月27日凌晨6时许,龙湖区新溪镇中年男子谢某伟持一把刀和一根扁担来到中心城区某机关门口声称要申冤,后被民警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与谢某伟交谈过程中发现其精神不正常,遂通知其家人将其领回。当天上午9时多,谢某伟的妻子蔡某芸、胞兄、妻弟、表弟等人到派出所将其领回,当途经中山路23号花园里路口时,谢某伟突然从路边的绿化带施工场地拿起一把长柄斧头追砍蔡某芸,当场将蔡某芸乱砍致死(见本报5月27日一版报道)。案发后,谢某伟被依法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谢某伟精神异常,遂委托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谢某伟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撤销该案,将谢某伟送医院治疗。7月17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向金平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8月14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对谢某伟强制医疗的申请。

金平区法院经依法开庭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被申请人谢某伟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而谢某伟目前无业,其家庭也没有经济收入且缺乏治疗条件和有效看管条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谢某伟的病情、人身危险性及其家庭情况,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便于被申请人康复,应依法对被申请人谢某伟强制医疗,故作出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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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之中,且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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