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洁报道:《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从今年国庆节开始,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这就包括: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计价器出故障及计价器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此外,《条例》也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如:乘客在车内吸烟、吐痰、损坏车内设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终止载客;对无正常人员陪伴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新条例将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满三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