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揭阳中院二审成功调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陈某为妹讨公道打伤妹夫,不服一审赔偿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耐心劝导、悉心释法后,终于服判息诉。
2011年11月22日晚,陈某胞妹打电话向其哭诉,说其丈夫吴某不顾家常赌博,还动手打她。陈某听完电话后即到其妹家中,见其妹坐在地上哭,遂与吴某讲道理,但吴某不理不睬且态度非常傲慢,陈某非常生气,上前将其推倒在地,并拿一塑料水壶砸打吴某。后经司法鉴定,吴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2年6月12日,陈某因此被揭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27日,吴某就本案向揭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共12万多元。经审理,揭东法院认为吴某的赔偿诉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赔偿吴某11万多元,驳回吴某其他诉求。宣判后,陈某不服,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主办法官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悉心向陈某做析理释法工作,陈某最终对一审判决表示接受和认可,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陈某认为吴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而不服一审判决,实际上,吴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过错情形呢?市中院二审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专门做出详细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除了实施正当防卫,没有任何权利去伤害他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轻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重者(构成轻伤),须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吴某婚后即使存在沉迷赌博,殴打妻子等不是,陈某也不能因此殴打吴某,而应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如若构成家暴可以报警等。另外本案也不存在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情形,所以吴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过错相抵情形,侵权人陈某对其侵权行为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林少燕 黄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