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盼生)《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颁布实施,细化并填补了目前全省乃至全国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上的空白,更好引导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特区城市形象。
出租汽车是城市一张重要名片和服务窗口。去年,我市将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法规项目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条例》在8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据了解,《条例》明确提出,新城区、旧城区(道路)改造、火车站、客运码头、候机楼、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站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条例》还针对当前我市出租车企业多数采取“车辆买断经营”模式,出现了一批二次转包的车老板,居间盘剥,加重了出租车司机的负担,造成队伍不稳定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投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买断、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移经营风险。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承包经营的,经营者要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规范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到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用兼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近日,我市召开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要求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创建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运输市场,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服务民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