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婉萍)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近日,该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分总则、经营管理、客运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其中尤以客运服务与市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在该章节中对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和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上客后启动税控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多收费”、“不得擅自改动税控计价器等服务设施”、“驾驶的出租汽车暂停营运时,应当摆放暂停服务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等等。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税控计价器出故障或者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同时,《条例》也对乘坐出租车的乘客提出要求: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驶;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运费;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尾箱的容积和负荷。否则,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此外,乘客也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乱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若出租车司机劝阻无效,同样可以中途终止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