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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我市另做若干规定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 实习生 廖耿超 张合子)市人社局近日转发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首先明确了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退休后如何享受医保待遇?《办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同时符合这些条件,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我市在转发《办法》时另规定,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本人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在其他统筹区停止参加职工医保三个月内,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并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缴费,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停保三个月后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并转移医保关系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另外,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等另行公布。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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