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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

本报讯 记者周敏,实习生吴丹丹报道:《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昨起实施,这是全国、全省首个预防腐败地方法规,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也是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将预防腐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大举措。

  预防腐败覆盖非公组织社会组织

  《条例》全力构建了预防腐败的防范体系,将广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一并纳入预防腐败主体的范畴,将预防腐败工作从机关延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领域,做到了公权部门、企业和社会全覆盖。

  建立“三公经费”公开制度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三公经费”。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裸官”不得进入重要领导班子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科学设定技术防腐制度措施

  《条例》规定特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了教育、监督和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并建立了控告人、举报人的举报受理和保护奖励制度。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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