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记分、罚款,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违者,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三、严禁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2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
四、严禁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在汕头市中心区域行驶。违者,处罚款200元,记3分。
五、对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