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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民事庭创新方式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自古以来就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随着近年来家事案件的增多,如何“断”好此类案件成为考验法官的难题。我市二级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更多地注入“家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既示之以法,又动之以情,用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特 点 离婚案递增 当事人年轻化

  离婚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此类案件原、被告的年龄趋向年轻化,以70后、80后为主,90后也逐年增多。

  记者日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三年来,我市二级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相比2010年,2011年增长7.68%,2012年增长13.8%.同时,离婚纠纷历来都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位列其后,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案件相对较少。

  此外,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的年龄趋向年轻化,以70、80年代出生人员为主,90年代出生人员也逐年增多。提出离婚起诉的原告多为女性且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婚姻基础差、婚后缺乏沟通与理解、婚外情、长期分居以及存在赌博、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市中院民事一庭法官告诉记者,相比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离婚案件的调撤率最高,以普宁法院为例,近三年的调撤率分别为82%、81.4%和76.1%;但调解结案后,双方的婚姻往往也就走到了尽头,以普宁法院为例,年均在95%以上。同时,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较多,如抚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相关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难 点 家暴不易断 抚养权纠纷多

  家庭暴力属私事的观念普遍存在,无法提供确凿充分证据是司法难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施暴人的重要原因。

  “婚姻纠纷案当事人往往在纠纷产生时基于亲情信任不会为了准备打官司而收集证据,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所以,在案件诉讼中往往难以提供确凿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从而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的尴尬局面。”市中院民事一庭法官说。普宁法院曾受理一宗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妻子遭丈夫施暴后,只保留了当时住院及用药凭证,很难证明其伤害是由丈夫施暴造成。最后该案经合议庭成员多番讨论后,认为应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法官向该对夫妻的邻居亲人调查取证,结合相关影像资料及就医凭证,认定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判决两人离婚,并判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只生育一孩子,且孩子未满10周岁的案件中。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原因多样化:有的是真正想与孩子生活在一起;有的是怕孩子让对方抚养后再难见到孩子;有的是为了占有房产或少承担义务;有的是因为各自的父母背后施加压力。然而不管出于哪种目的,当事人经常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不顾及孩子的利益。法官建议,在判决时应征询孩子的意见,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并科学地确定孩子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亮 点 重调解结案 维护妇孺权益

  民事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实现案结事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家庭细胞”发生病变,只有及时医治,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和谐。“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我们在处理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争取实现案结事了。”市中院民事一庭法官说。为此,民事法官采取全员调解、全程调解措施,并加强与当地党政有关部门联动,尽可能地促成调解,有效化解相关的各种社会矛盾。

  在大部分家庭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在婚姻家事案件处理中,注重保护他们的利益,尽可能地使其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帮助和支持。例如,榕城区法院2012年受理的彭某起诉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彭某之前有外遇,被邢某发现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再发现男方外遇,导致夫妻离婚,则夫妻共有的多处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不久后,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邢某以双方原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为据,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共有的多处房产全部归其所有。榕城区法院于2012年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邢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邱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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