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大学生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获悉,该基金会日前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批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意味着今后向该基金会捐献款项的热心人士和单位,可获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前扣除权利。
据了解,市大学生发展基金会为了汇集更多爱心力量帮扶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创办以来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使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阶段来,基金会积极向省有关部门争取,最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市大学生发展基金会目前正在筹集2013年度大学生助学基金,部分理事会成员已带头捐款345万元,支持贫困大学生助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