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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起争议 仲裁裁决平纠纷

 近日,汕头仲裁委审结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庭最终认定卖方周某违约,裁决周某退还买方陈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去年9月10日,陈某与周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合同,由陈某向周某购买汕头市某小区一套房产,约定:陈某于2012年9月10日先付给周某定金5万元;如周某中途违约,应二日内退还陈某购房定金,同时还应赔偿陈某5万元;如陈某中途违约,购房定金不予退回;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日,陈某付给周某定金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余下定金3万元于9月12日前补齐。此后,陈某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周某交付余下定金及履行合同事宜,周某不予配合。同年9月26日,周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将上述房产卖给了王某。陈某认为,周某拒不接收余下定金并擅自将房产另行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周某退还陈某2万元购房定金,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而周某则辩称,周某是先与王某达成买卖房产的意向的,而后受陈某的丈夫,即该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所误导,误以为陈某就是王某的妻子,才将房子卖给她。因其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及重大误解,该合同无效,陈某请求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仲裁庭经过审查,认为:一、陈某与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虽系夫妻关系,但陈某是一个自然人,中介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陈某完全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三、陈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周某称其因为将陈某误认为是王某的妻子才与之签订合同,该合同存在欺诈及重大误解,没有法律效力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仲裁庭不予采纳。四、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陈某在交付定金的期限即2012年9月12日前向周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周某对此予以接受并开具了收据,应视为定金合同已生效,定金数额变更为2万元。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周某擅自将争议房屋卖给王某,致使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周某应负违约责任。据此,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周某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陈某违约金5万元。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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